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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种类的多样化

  关于刑罚种类的多样化

  在刑法判刑的原则中,刑罚的类型是多样化的。如何界定这一原则?构成多样化刑罚类型的主要关键途径是什么?

  “单独调查,没有一种惩罚单独具有所有惩罚的必要属性。为了实现惩罚的目的,必须有不同的惩罚方法可供选择,并使其不同,其中几种可以适用于相同的犯罪。一般来说,我国刑法中的惩罚种类较少,不能满足不同犯罪斗争的需要。因此,在现有惩罚方法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不同的惩罚,适合每一种犯罪,发明一些新的示范和具有表现力的方法,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方法有:

  1.建立健全我国保安处分制度。

  “在现代双轨制刑法中,保安处罚与刑事处罚同等重要。两者相辅相成,相辅相成,关系密切。在实践中,我国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有各种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措施作为非刑罚强制措施的适用,实质上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非刑罚处理的重要途径。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具有保安处罚性质的保安措施。中国学者称之为“行政保安处罚”。我国刑法没有系统规定保安处罚制度,保安处罚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早在我国1979年刑法修订期间,就有学者提出在刑法中增加保安处罚制度,主张我国保安处罚制度刑法化。不幸的是,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采纳这些学者的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制度规定安全处罚制度,可能是因为时机和条件不成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安全处罚制度不需要刑法化。从长远来看,我国安全处罚制度的刑法化是不可避免的。它不仅是促进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人权保障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社会安全防卫的必要条件

  但是,主张保安处罚的刑法化并不意味着否定行政法中保安处罚的合法性,也不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措施全部刑法化。“根据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我国应保留部分行政法保安处分,这也是西方大陆法制国家的普遍做法。两者划分的依据是适用于保安处分的主体:司法机关适用的属于刑法的保安处分,行政机关适用的属于行政法的保安处分。因此,我国应认真清理研究现行保安措施,符合刑法保安处分条件的,必要改造后纳入刑法保安处分制度。符合行政法保安处分条件的,必要改造后纳入行政法保安处分制度,不符合现代保安处分制度要求,违背法律价值和人权保障的保安措施。坚决废除,“形成我国科学合理、并行的刑法保安处分制度和行政法保安处分制度。就处分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直接涉及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应当纳入刑法制度,如劳动教育、收容教育等,间接涉及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应当继续由行政机关适用,如禁止执业和驾驶

  2.增加新的资格刑种。

  我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现实定位,在很大程度上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一种政治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刑罚的原始遗产。因此,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首先需要重新定位资格刑的性质,回归资格刑的本质:从法律角度看,资格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一些资格,其主要功能是限制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因此,我国刑法需要增加以下资格刑类型:

  (一)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

  从犯罪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只有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才能在遏制犯罪分子再犯同类罪方面发挥自下而上的作用。因此,在外国刑法中,剥夺特定职业资格是一种普遍规定的资格刑,主要发达国家都有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前段规定:“犯罪发生在驾驶机动车时,或者因违反驾驶人义务被判处自由刑或者罚款的,法院可以禁止在街道上驾驶任何或者特定类型的机动车,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内容可以包括剥夺经营权、行医权、教师权、驾驶车辆权等。

  (二)增加以法人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

  目前,适用于犯罪法人的刑罚主要是罚款。由于罚款本身存在惩罚性较弱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专门针对法人的资格刑,以减少或剥夺犯罪法人的再犯能力。根据各国立法和惩治我国法人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刑法中的法人资格刑主要包括两种具体类型:解散法人和禁止犯罪法人从事特定业务。此外,为了充分发挥资格刑的作用,还需要增加减刑、复权、前科消灭、缓刑、资格刑执行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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