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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证权的求证

  律师取证权的求证

  司法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加快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真正建立公安法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使律师发挥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虽然律师证据收集是律师制度集合的一个点,但与复杂的司法制度相比微不足道,但它是律师“权力”的象征。

  律师取证权能否在立法中得到充分保障,首当其冲地摧毁影响司法制度改革的坚冰,彻底改变当前律师刑事辩护不取证、少取证或取证无关紧要证据的现状,实现案件取证、多取证或取证的飞跃。有效监督公安法追究刑事犯罪的公平合法性,确保法制的健康发展。

  取证是所有律师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必须认真面对。律师依靠证据工作。没有证据,律师就没有源头,没有基础。无论你是老律师还是新律师,无论是名律师还是无名律师,都可以说没有不取证的律师。取证的成本、效率、限制等因素一直困扰着每一位执业律师。

  取证有取舍、技巧、风险和困难。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取证有详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承担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六部委规定第十五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取证据,不得准调查决定,让律师收集、取证据。”

  第四十三条高等法律解释:“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许可调查书。”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取证,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应当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取证,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取证时,申请人可以在场。”《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调查阶段无权取证,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干预调查取证活动,因为干预时间较晚,对于一些案件,证据可能已经丢失,但也很容易使证人产生冲突,更大的风险是,一旦第二次取证被律师责怪。

  为了履行辩护责任,加上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证据,律师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收集有利被告证据的责任属于律师。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当加强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的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考虑起诉职能和辩护职能,使其可操作,或者无条件赋予律师辩护职能,取消对律师证据收集的限制,共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指控,并申请保释候审。

  在实践中,咨询无一例外都会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雷池的界限不明确。律师和监督会议的警察就像猫和老鼠之间的关系。如果他们失去控制,他们可能会发生摩擦。此外,对案件事实了解不透彻,代位上诉和控告只是纸上谈兵,难以保证效果。律师辩护也是国家职责之一。辩护、侦查、公诉、审判是国家法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法律不应区别对待。律师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纪律约束。最终目标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人权。

  三千年前的《吕刑》确立了“疑案有赦”、“犯罪只有轻微的嫌疑”的先进思想。战国时期,现场尸体检查的作品《封闭式诊断》和宋代宋慈撰写的法医专注于《洗冤集录》,都是从科学客观的方面查明事实的。在古代,我们仍然可以尊重事实和科学技术。现在已经到了信息时代,我们应该发扬光大,让律师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刑事诉讼的效率就会提高。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如果定案证据全面客观,证据的自然筛选就会更加科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变更证言、伪证或者干扰司法机关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变更证言、伪造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款是律师妨碍作证罪的具体规定。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充满风险。如果律师取得的证据导致公诉机关被动或可能无罪,律师与公诉机关的对抗将升级,检察机关根据本条款审查律师的调查活动将是合乎逻辑的,许多律师被贴上涉嫌妨碍证据的标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的辩护权利和辩护义务不平等,权利几乎没有自由的代价,权利和义务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状态。目前,这种情况对刑事辩护领域律师的发展有害,对国家法律建设也有严重侵犯。联合国《律师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所有人都有权要求选定的律师协助确保和确立他们的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他们辩护。”

  第八条:“所有被逮捕、拘留或者监禁的人都应当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接受律师的访问,并在不被窃听、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与律师进行联系和协商。这种谈判可以在执法人员可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联合国《保护所有被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十一条:“被拘留人应当有权依法为自己辩护或者由律师协助辩护。”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接受律师的帮助。”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选择辩护人。”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一次司法讯问被拘留嫌疑人时,必须有辩护人的帮助。”

  中国已经签署了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加入了国际条约,因此明确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难看出我国和国外在保护涉嫌刑事犯罪人的基本人权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我相信,随着国内立法的进程,它很快就会与国际条约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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