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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规定:不得监视律师会见嫌疑人

  公安部新规定:不得监视律师会见嫌疑人

  为确保公安机关正确执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修订后的《程序条例》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244条。修订后的《程序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实施。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全面贯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对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传唤、拘留、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讯问录音录像的范围,严格解释“录音录像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拘留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派人在场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程序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通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的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委托辩护律师在秘密案件中需要批准的规定。

  为了保护律师会议的权利,强调“拘留中心应安排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以确保律师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规定,《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人到场。

  同时,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程序规定由公安机关申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调查,或由上级公安机关调查,要求不得指定原公安机关调查,以确保案件的公平性。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程序规定》严格规定了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为避免冤假错案,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排除”,明确排除非法证据后的法律效力,即“不得作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解决部分警方片面关注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意收集无罪、轻度辩护,程序要求犯罪事实、无罪或轻度事实、辩护和反证,以及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无罪、轻度证据,公安机关应认真核实并附上。

  此外,《程序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并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强制措施实施后,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以及拘留场所的原因

  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有很大的影响,《程序规定》严格规定了其适用条件、期限和程序。例如,根据程序规定,指定居住地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条件,确保安全,不得在拘留场所、特殊案件处理场所或办公场所监视居住,不得向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保护强制措施实施后家庭知情权,程序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庭拘留、逮捕原因和拘留场所,不能通知、妨碍调查,同时进一步要求“不能通知、妨碍调查消失,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家庭”。

  此外,根据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送拘留所拘留,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拘留所的时间。

  只有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侦查权的完善,《程序规定》对打击犯罪的手段作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管辖权,《程序规定》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解释,并对案件范围和指定管辖权的程序作出了规定,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程序规定》对查封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作出查封决定;同时,对扣押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增加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规定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此外,《程序条例》还规范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规定只有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批准。

  拒不立案等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

  《程序规定》对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纠正;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责令限期纠正;检察机关有“拘留必要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证据合法性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渠道,程序规定不立案、没收保证金、保证人罚款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复议,向上级公安机关复议,要求公安机关法律部门统一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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