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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条件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吗

  不起诉的条件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仍然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行使自己的权利,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我们所说的不委托辩护人的,在审判阶段能否委托,主要是指公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审判后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被告人可以在案件判决前随时委托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3天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天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法律义务,不告诉的,是违法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家属,通过普法学习,知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未告知的,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

  1、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利用廉价起诉决定不起诉,在法律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来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权衡案件权利后,认为放弃诉讼权利更合适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决或者免除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本规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犯罪;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这里实际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轻微的犯罪情节,不需要处罚;另一种是轻微的犯罪情节,不仅属于不需要处罚的条件,而且属于以下免除处罚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因过度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伤害的;

  (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七)被胁迫、被诱骗参与犯罪的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综合考虑不起诉决定,不得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防止执法不严格。

  2、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情不起诉。它有权放弃诉讼。法定不起诉是指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讼权或者丧失诉讼权,因此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自由裁量权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不起诉条件与其他国家一致。包括:1.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

  2.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

  5.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的。

  3、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一些学者称之为不起诉。也就是说,当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没有胜诉的可能时,他们决定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的依据,但证据不足,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很难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此类案件不得起诉。但是,如果可能的话,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确认不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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