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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四个限制性条件

  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四个限制性条件

  自诉案件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案件,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必须有提起诉讼的需要,那么如何要求其主要限制性条件呢?满足这些条件可以接受吗?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

  ①被害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②依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决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自诉制度。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只被告知和处理的其他不需要调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告知法院。根据刑法规定,被告知的案件包括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情节恶劣罪。不需要调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轻微刑事案件,如轻微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进行审判或者调解。法院调解具有法律效力。缺乏证据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人民检察院一般不需要派人参加审判。法院发现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检察院侦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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