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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权限划分逮捕程序

  逮捕权限划分逮捕程序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并解除到一定地点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昆明刑事辩护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以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必要逮捕。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因此有必要逮捕。

  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明。逮捕后,除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逮捕的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逮捕人员。当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此外,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闭幕期间)许可,方可决定或者批准逮捕。

  逮捕权限划分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执行,不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共、检察、法律机关行使,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在公共、检察、法律机关之间,逮捕权限不同,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当依法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无权自行逮捕。公安机关决定逮捕或者批准逮捕。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逮捕的程序

  (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批准逮捕书;连同档案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批准逮捕书、档案材料和证据。批准逮捕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地址、简历、犯罪行和主要证据、罪名和逮捕的法律依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我们就可以提前了解案件,为审查和逮捕做好准备。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准逮捕部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准逮捕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连同档案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并与档案材料一起送达公安机关。需要补充调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被刑事拘留的,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逮捕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释放被拘留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指派审查批准逮捕部门的调查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复议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决定是否变更,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是最终决定,即使公安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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