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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罪处罚有关难点

  中止犯罪处罚有关难点

  中止犯罪实际上并没有实施其主要行为,而是准备犯罪,所以中止犯罪的一般判决将减轻处罚,那么如何采取这样的措施呢?有更好的处罚和量刑制度吗?遇到问题的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说,中止犯罪的处罚毫无疑问。根据我国刑法,中止犯罪不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是否造成损害在实践中也很容易识别。但是,理论和实践中很容易忽视一个问题,即损害应该继续分为几种情况。以故意杀人为例,中止犯罪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死亡以外的各种损害程度,如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等。此时,如何将减轻处罚的范围与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相匹配,是一个需要量化思考的问题。

  但根据我们目前的立法,犯罪的确定并没有反映出伤害程度的差异,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式,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确定,全部由“中止犯罪,造成伤害结果”的法定量刑情节完成和实现,不难理解,量刑情节的司法重量值得思考和审视,能否完全或更好地实现犯罪和刑罚的相对适应和平衡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我们可以充分了解甚至适当引入内地刑法理论中的相关解决方案,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确定趋于合理和细化。根据他们的一般理论,当行为人中止前的行为符合另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设立另一种犯罪的既遂,而不是预期实施的中止犯罪;中止行为本身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该罪的既遂定罪量刑。

  根据这种方法,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发生质的变化。造成微伤害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罪,减轻处罚;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式,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处罚确定处罚类型和范围。当然,如果仅仅从量刑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理论可能会引出相同的结论。但是,为了实现对中止犯认定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实现对行为人定罪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论者认为我们可以考虑合理、适当地学习这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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