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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

  完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

  医疗事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涉及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分配,另一方面,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事故也面临着认定和准确定罪量刑的问题。

  1.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事配置及其缺陷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本规定可以看出,本法定刑事配置存在以下两个缺点:

  1、法定刑罚种类单一。所谓法定刑罚,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范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及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显然,医疗事故罪的刑罚配置过于单调。由于医疗本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导致事故结果和原因行为不一致。法定刑罚种类的单一性使得针对具体案件的刑罚选择性较小,不利于处理复杂的医疗事故。

  2、法定处罚范围太窄,最高处罚较低。由于商业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商业过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通常大于其他普通过失犯罪,因此对商业过失犯罪的处罚应比普通过失犯罪更重要。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医疗事故犯罪的单一法定处罚范围,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该法定处罚范围和最高处罚的处罚期限明显不合理。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处罚范围为“三年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期和最高刑期均大于医疗事故罪。

  二、医疗事故罪刑事处罚原则

  确立医疗事故犯罪的量刑标准,必须确立该犯罪的处罚原则。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医疗事故犯罪的性质。刑法理论一般将过失犯罪分为普通过失犯罪和商业过失犯罪,医疗事故犯罪属于商业过失犯罪。对医疗事故犯罪的处罚通常有两种立法意见:一种是医疗行业的独特风险,中国医疗水平较低,应低于或等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种是普通过失犯罪作为商业过失犯罪的处罚。作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的原因是:

  1、医生作为从事特殊业务活动的人,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商业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一些具有专业知识从事特殊业务的人。作为一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经验和专业技术的医生,他具有较强的认识和预防危害的能力,因此他具有比普通人更预见和预防危害的能力,因此他具有比普通人更重要的注意义务。如果这些专业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谨慎,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他们应该承担比普通人更重要的刑事责任。

  2、医疗行为的连续性使医疗过失更有可能再次发生。医疗行为的连续性增加了医疗过失引起事故的概率。如果不加强惩罚,往往不会起到警惕作用。

  3、医疗过失行为危害很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危害结果比普通过失犯罪更严重,往往涉及面广、影响大,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破坏较大。

  三、完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立法

  鉴于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不合理,应当按照处罚原则进行立法改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设立罚款刑。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犯罪往往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但医疗单位或医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仍需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制裁。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是由于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低,还有一些医生纪律观念和医疗道德观念薄弱,“红包”现象猖獗,导致“不给红包手术,红包手术越大越好,不能给红包不敢手术”现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些医疗事故犯罪具有贪婪犯罪的性质,有必要对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2、设立资格刑。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者行使一定权利的刑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如医生、律师等职业犯罪实施资格刑。资格刑可以增加惩罚的威慑力。而且,这一处罚原则也适用于其他国家的刑法。因此,笔者认为,资格刑也应适用于我国刑法。

  3、提高法定刑事处罚的范围。如前所述,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事处罚范围较窄,应扩大。然而,一些学者认为,医学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提高法定刑事处罚范围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作者认为,从表面上看,有这种影响,但医疗事故处罚是违反注意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后果的医疗行为,应区别于并发症、医疗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和救援行为。提高法定刑事处罚范围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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