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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断定为精神病要怎么才能证明医院误诊

   在实践中,人体的精神方面的疾病比物理上的疾病更加难以判定。如果因为医疗技术等原因病人给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的,患者认为其误诊,那么被断定为精神病要怎么才能证明医院误诊?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被断定为精神病要怎么才能证明医院误诊

  答案是无法证明。

  以现行精神病诊断标准,没有什么绝对的证据可以证明一个人是健康人还是精神病人。

  斯坦福大学的心理教授,曾经做过一个实验。派了几位正常人,前往各家精神病医院就诊。这些正常人被收治、察诊断。他们在医院里的表现,和正常人一模一样,最后还是会带着轻度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结果出院。可见。正常人与轻度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专门医院里也比较难以区分的。或者说正常的人,也会有一些轻度的异常的心理或行为。

  在一般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是不需要证明自己是或不是神经病的。当患了精神疾病以后,人们就需要到精神卫生中心去治疗。生活中,人们常常会把精卫中心看做是神经病医院!以为,只有神经病才需要到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很多患有轻度精神疾病的人,不愿意到医院就诊。精神病医院是特殊的专科医院,收治一些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这些患者在行为、认知等方面,常常会与普通人不同,普通人群也很难理解到他们,一般的人以为精神疾病的患者是很可怕的,生什么病也不能生神经病。所以,不管有没有精神疾病的症状,几乎所有的人都要否认自己是精神疾病患者。

  说到精神卫生中心收治病人,其实规定是非常严格的。精神病患者送治是有专门的手续的,当然也有自愿入院患者。所以“如果被关进精神病院”这样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没有办理专门的送治手续,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不放心的话,可以到网上查阅相关规定。当然,我们也看到过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所以才有了这样的担心:如果“被精神病”,如何来证明自己?观察这些“被精神病”案例,你会发现这些案例的发生都会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背景情况,比较常见的是在处理问题或者矛盾冲突的过程中情绪过激、不能自控等情况。我们反对用“被精神病”这样的方法来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精神病患者的送治收治都有严格的规定也是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从个人角度,我们要有能力理性处理矛盾、控制情绪,而不是“如何证明自己不是神经病”。

  二、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三、误诊纠纷中如何衡量医院的责任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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