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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医疗事故,医院如何处理?真实“内幕”匪夷所思

  相信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不满医院治疗效果、不满意医院高收费,对于医院产生的事故,有着不少人经常会做出过激的行为,例如围堵医疗工作人员、用暴力解决问题等等,这些人企图用这样的行为去解决已然产生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对这种行为予以抵制,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必须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够用违法的行为去维权,这样的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往往会适得其反。其实在医院,面对医疗事故,医院也会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处理方法和流程来对家属做出补偿。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针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一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二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当事人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了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申请必须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①患者死亡;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4)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当然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矛盾和差异点是肯定会发生的,这时在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我们的诉求,问题的解决,也会更加的顺利和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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